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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流程和变更所需资料

      公司变更流程和变更所需资料 



    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变更所在地址住所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新住所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四)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变更实收资本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四)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变更注册资本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七)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发起人改姓名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变更公司类型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四)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变更出资方式所需要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变更其他说明

    (一) 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二) 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三) 公司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本公司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其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 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是指:(1) 发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上复印件均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自然人为发起人的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 发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该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该企业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上文件如提交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

    (六) 发起人的更名证明是指:1、发起人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                                    2、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

    (七) 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