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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审计的工作内容

                           财务审计工作内容有以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谈判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体例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陈诉、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查制度,依占有关审计法规、国度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查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答允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思量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体例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体例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体例审计实施方案。财务审计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不完全相同,注会的工作内容要多于一般的审计工作,政府审计除外。注会的工作内容包括验资、审计、会计征询等业务。